《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几乎逐字逐句地落实了《公约》第二十三条。该法令涵盖了财产转换或转移、窝藏或隐瞒此类财产的非法来源等罪行(《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5(a)(1)条和第5(a)(2)条)。
该法令还涵盖获取、占有或使用此类财产、以及参与或共谋实施、企图实施以及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此类活动(《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5(a)(3)条和第5(a)(4)条)。该法令第7 条列出了各种上游犯罪,并纳入了腐败罪、严重罪行以及在马尔代夫境外实施的犯罪(根据两国共认罪行原则)。腐败罪是指《防治腐败法》所涵盖罪行。除小额贪污外,新《刑法典》中的所有《公约》罪行都被定级为重罪,因而属于严重罪行。不只是在知悉财产的非法来源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此类财产为犯罪所得”时也需要承担责任。
罪犯本身可能也是上游犯罪的犯罪者,因此,自洗钱也被定为刑事犯罪(《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5(b)条)。
新《刑法典》第721 条也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但是,新定义比《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中的定义更狭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