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通过2008 年9 月9 日关于制止洗钱和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第47/2008 号法》(以下简称为“2008 年法”)实施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的主要规定。该法第2 条依照《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各种规定对洗钱罪作了定义。该法第5 条通过规定该法适用的各种基本犯罪,实施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㈠和㈡项。这些基本犯罪即便在第三国境内实施,亦可处以刑罚。
卢旺达报告,该国尚未按《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㈣项的规定,向秘书长提交实施该条的法律副本。《2008 年法》还规定建立一个金融情报机构,其组织、业务和目标均根据总统令予以确立。审查人员在访问该国期间获悉,该机构在国家银行内部运作,卢旺达国家警察署的警官作为该机构的一部分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