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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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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21:24 人气:9 评论:0

  卢森堡现已通过《刑法典》第506-1 至506-8 条的规定将洗钱定为犯罪。卢森堡虽已选择列出上游犯罪的清单,但《刑法典》第506-1(1)条最后一项规定,鉴于最低刑罚为6 个月监禁,故卢森堡实际上对洗钱行为几乎采取了一种“所有犯罪”做法。特别是,该条还单设一项,专门列出了所有腐败犯罪。
  关于实施洗钱未遂、为此进行准备和共谋实施以及共同参与的规定载于《刑法典》第506-1(4)、506-4、506-5 和506-6 条,以及《刑法典》第66 和67 条的一般规定(犯罪主谋和同谋)。《刑法典》第506-4 条明确规定,自我洗钱属刑事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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