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4 月20 日第318 号法律第1、2 和3 条分别定义了上游犯罪、洗钱行为及其惩罚,这些条款充分涵盖《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㈠项和㈡项的要求。
然而,该法未达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㈠项和㈡项的要求,因为其第1 条中的上游犯罪清单比较狭义,该清单不涵盖从《反腐败公约》规定罪行中所得的非法资金,但挪用公共或私人资金的案件除外。该法还未就在黎巴嫩境外实施的洗钱参与行为的管辖权作出规定,这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㈢项的要求。该法没有可将自洗钱定罪排除在外的条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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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2001 年4 月20 日第318 号法律第1、2 和3 条分别定义了上游犯罪、洗钱行为及其惩罚,这些条款充分涵盖《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㈠项和㈡项的要求。
然而,该法未达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㈠项和㈡项的要求,因为其第1 条中的上游犯罪清单比较狭义,该清单不涵盖从《反腐败公约》规定罪行中所得的非法资金,但挪用公共或私人资金的案件除外。该法还未就在黎巴嫩境外实施的洗钱参与行为的管辖权作出规定,这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㈢项的要求。该法没有可将自洗钱定罪排除在外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