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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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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10:39 人气:11 评论:0

  《刑法》第64条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土地、购买房子、借与他人或其他途径……改变腐败所得金钱或物品的任何人员,应被视为参与了洗钱行为,并应受到惩处……。任何犯下或企图犯下此类罪行的人员也应受到惩处”。《总理关于反洗钱问题的法令》第2条还指出“洗钱系指获取本法令附件一规定的犯罪[包括腐败]所得的已转换、使用或占有的金钱或资产”。
   所有《反腐败公约》相关犯罪被视作上游犯罪。外国犯罪也被视作上游犯罪,但前提是这种罪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构成上游犯罪。相关人员可同时被判犯有洗钱罪和基本的上游犯罪。但是,迄今,没有出现任何洗钱案件。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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