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刑法》第64条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土地、购买房子、借与他人或其他途径……改变腐败所得金钱或物品的任何人员,应被视为参与了洗钱行为,并应受到惩处……。任何犯下或企图犯下此类罪行的人员也应受到惩处”。《总理关于反洗钱问题…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