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方面,库克群岛《刑法》第280A 节涵盖了《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洗钱罪所需全部要素。
具体而言,《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通过《刑法》第280A 节第2 款第2 项付诸实施。
《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通过《刑法》第280A 节第2 款第3 项付诸实施。
《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㈠项通过《刑法》第280A 节第2 款第1 项付诸实施。
《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㈡项通过《刑法》第280A 节第2 款第4 项协助犯罪部分付诸实施。此外,参与、教唆、参谋(《刑法》第68 和第72 节)、未遂(《刑法》第334 节)以及共谋(《刑法》第333 节)也适用洗钱罪。第280A 节第1 款规定,对以洗钱为目的的前提犯罪行为或过失,处以不低于12 个月的监禁或5,000 美元的罚款,包括库克群岛法律根据《公约》所确立的
所有罪行。
《刑法》第280A 节第1 款第2 项规定,两国共认犯罪适用在国外实施的前提犯罪。
根据《刑法》第280A 节第2 款第3 项,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