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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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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03:14 人气:4 评论:0

   洗钱主要在《2009 年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第3 和4 条、《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第47 条以及《刑法》(第63 章)中被定为刑事犯罪。参与行为,包括合谋、同意、联合和企图行为,都被涵盖在内(《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第47A 条和《刑法》第20、388、389 和393 条)。《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采用一套全犯罪办法来界定上游犯罪,包括符合两国共认罪行原则的外国上游犯罪(第2 条);自我洗钱未被排除在外(第3 条)。尚无有关洗钱定罪的统计数据,原因是这一立法最近才获得通过。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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