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6 月24 日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以及2013 年6 月3 日修正《反洗钱法》第3、29 和30 条的法律述及了对柬埔寨境内的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和遏制问题。修正《反洗钱法》第3、29 和30 条的法律在修正后的第3 条中提供了构成洗钱的各项要件的定义,包括转换、转移、窝藏、获取、占有或使用犯罪资产或犯罪所得。这些条款也涵盖以协助实施犯罪的方式参与的行为。
柬埔寨立法列出了各种上游犯罪,其中涵盖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404条和修正《反洗钱法》第3、29 和30 条的法律第1 条(在第3 条(e)款下))。
柬埔寨立法在修正《反洗钱法》第3、29 和30 条的法律第1 条(在第3、29 和30 条下)以及《刑法》第404、405、406、136、137 和138 条中将自洗钱定为刑事犯罪。
2014 年12 月,柬埔寨向秘书处提交了其反洗钱立法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