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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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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54:12 人气:6 评论:0

   加纳在2008 年《反洗钱法》(第749 号法)第1 至3 条及《麻醉药品法》第12条中将清洗犯罪所得行为定为犯罪。《反洗钱法》对掩饰来源和地点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掩饰财产的真实性质、处置、调动和所有权作出规定1。该法对包括大多数腐败犯罪在内的一系列上游犯罪做了规定,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加纳还是其他地方。自洗钱行为未被排除在外。加纳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其法律副本。值得注意的是,被起诉的洗钱案件只有两起。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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