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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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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里巴斯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52:13 人气:4 评论:0

   2003 年《犯罪所得法》第6、12 和13 条将洗钱定为犯罪。到目前为止没有就洗钱相关行为提出任何起诉。《刑法》涵盖企图、串谋和煽动实施洗钱行为(第371 至378 条)。基里巴斯采用“严重犯罪”的门槛来界定上游犯罪,涵盖可判处12 个月或以上监禁或500 澳元以上罚款的罪行。这将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属于轻罪的部分罪行(如根据《刑法》第90 和367 条)排除在外。自洗钱不在排除之列(《犯罪所得法》第12 条第5 款)。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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