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行为在1997 年《刑法典》第193 条中被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的专家注意到,其中缺少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的下列要件:窝赃或者隐瞒所涉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转移[……]或者有关的权利(《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2 目);……财产……,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而仍获取、占有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1 目)。
专家建议考虑是否有可能对犯罪收益合法化的定义进行修正(具体而言,是将转换和转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1 目)规定为犯罪收益合法化的形式)。绝大多数要件都反映在当前的《刑法典》(第218 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