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346 条规定了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公约》第二十三条),并且这项规定得到了2001 年12 月24 日第93 号《惩治恐怖主义行为法》的补充。至今几乎都没有洗钱案件。《刑法典》第338 条把获得而不是单纯占有或使用犯罪所得定为犯罪。它还排除了为第三方而实施的行为。
对洗钱的上游犯罪没有规定时效,且不包括腐败犯罪。虽然对在古巴法域之外实施的犯罪所得洗钱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但该法可作特殊解释,以包括洗钱犯罪。所谓的“自我洗钱”在第346 条的语境内是可能的,在第338 条的语境内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