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古巴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46:09 人气:12 评论:0

   《刑法典》第346 条规定了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公约》第二十三条),并且这项规定得到了2001 年12 月24 日第93 号《惩治恐怖主义行为法》的补充。至今几乎都没有洗钱案件。《刑法典》第338 条把获得而不是单纯占有或使用犯罪所得定为犯罪。它还排除了为第三方而实施的行为。
    对洗钱的上游犯罪没有规定时效,且不包括腐败犯罪。虽然对在古巴法域之外实施的犯罪所得洗钱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但该法可作特殊解释,以包括洗钱犯罪。所谓的“自我洗钱”在第346 条的语境内是可能的,在第338 条的语境内则是不可能的。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