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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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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18:28 人气:7 评论:0

   巴西1998 年3 月3 日第9613 号法律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2012 年7 月9 日颁布的2012 年第12683 号法律(第1 条)对其进行了修正。采用列表法规定上游犯罪的立法。但是,自第12.683 号法律颁布以来,任何犯罪均可被视认洗钱的上游犯罪(“所有犯罪”做法)。该法律还对洗钱未遂以及洗钱的“协同行为”或共同犯罪进行处罚。
   洗钱罪也适用于上游犯罪发生在国外的情况。新近颁布的“所有犯罪做法”并未排除对上游犯罪的治外法权。巴西还确认对上游犯罪并不存在两国共认犯罪要求,无需确立对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即可行使对洗钱罪的管辖。
   审议组考虑到了关于洗钱调查的统计数据、可疑活动报告和金融情报报告。但是,这些统计数据并不包括最终判决和定罪的信息。因此,他们无法评估巴西执行洗钱立法的程度。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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