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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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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17:25 人气:6 评论:0

    凡本人或通过代理接收、储存、交易、转移或转换源自广泛多样的上游犯罪,包括国际贿赂、欺诈、金融犯罪、贿赂政府官员、资产非法增加、恐怖主义行为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现金、证券、工具、财产或其他财政资源,以帮助逃避此类犯罪的法律后果的人,巴拿马以罪犯论处。此外,明知洗钱所得金钱或资金来源非法,但仍然接收或使用此类金钱或资金以资助政治运动的,也受到处罚。被洗的资金可以予以冻结或没收,但应适当考虑一直诚信行事的第三方。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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