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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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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12:05 人气:5 评论:0

    洗钱被定为刑事犯罪(《犯罪所得法》第40 至42 条)。为隐瞒或掩饰财产的目的而转换或转移财产被定为刑事犯罪,但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移财产则不属于刑事犯罪。后者以及参与、合伙或共谋实施,实施未遂,以及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洗钱犯罪的行为适用《刑法典》第86 条(教唆犯罪)。
   取得、占有或使用属于犯罪所得的财产被定为刑事犯罪(《犯罪所得法》第42条)。
   一系列广泛的上游犯罪,包括所有腐败罪行也被纳入其中,不管罪行在哪里发生。内部洗钱也属于刑事犯罪(《犯罪所得法》第40 条第1 款)。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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