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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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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亚新几内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10:44 人气:19 评论:0

    反洗钱制度目前通过洗钱收益法特别是其第34 节(洗钱)和35 节(占有涉嫌犯罪收益的财产)加以实施。在现场查访之时,尚未根据这几节的规定对任何案件展开调查和起诉。对上游犯罪适用了设立界限的做法,即依照洗钱收益法可处以三年监禁至死刑的犯罪。还并没有针对构成上游洗钱犯罪的定罪。洗钱收益法未列入有关基本犯罪治外法权的任何规定。没有述及自我洗钱的任何规定,但国家主管机关认为法律并没有防止这类犯罪的规定,处理洗钱事项的金融情报单位隶属于警察部门,在业务上并没有独立性。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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