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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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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09:00 人气:8 评论:0

    对犯罪所得洗钱加以定罪的主要条文载于刑法典400 编。澳大利亚拥有一个关于侦查与制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强力机制。法律框架包括反洗钱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2006 年),其中规定了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实施监督和监管的相关义务。
    2010 年,澳大利亚提出了对洗钱犯罪的立法修正意见,以便进一步提高打击这类犯罪的效力,并扩大地域管辖范围。这些犯罪纳入了有关意图、轻率鲁莽和过失的相关要素,从而超出了《公约》第23 条的最低要求。处罚最高为25 年监禁,法院还可对个人处以至多165 万美元的罚款,并且可以对公司处以最高825 万美元的罚款。

   此外,洗钱犯罪适用于犯罪所得(即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实施可起诉的犯罪——可处以12 个月以上监禁的犯罪——的金钱或财产或由于这类犯罪而实现的金钱或财产)及犯罪工具(即用于实施或便利实施可起诉犯罪的金钱或财产)。重要的是,洗钱犯罪适用于来自英联邦可起诉犯罪和外国可起诉犯罪的犯罪所得。洗钱指控的进行并不需要对上游犯罪或基本犯罪进行定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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