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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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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达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06:47 人气:4 评论:0

    1993 年《犯罪所得法》第61 节、1996 年《(预防)洗钱法》第3、4、5 节和2009 年《(预防)洗钱法》(修正案)第5a、5b 节从刑事犯罪和预防方面述及洗钱行为,涵盖了接收、拥有、窝藏、转移、投资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还涵盖了协助、教唆、参谋、导致或共谋实施洗钱犯罪的行为。
   根据1993 年《犯罪所得法》第61(2)节,被判洗钱罪可被判处二十年监禁或20万东加勒比元罚金或两者并罚。对法人团体而言,被判洗钱罪可能被判处50 万东加勒比元罚金。此外,可将所有洗钱资金和财产没收并充公,并适当考虑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上游犯罪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境内所有表列犯罪,以及在国外进行的可构成表列犯罪的犯罪。立法涵盖载列于1993 年《犯罪所得法》附录并经由2014 年《犯罪所得法》、1996 年《(预防)洗钱法》修正案第2、5B 节和2004 年《预防腐败法》第19 节修正的上游犯罪。

   安提瓜和巴布达尚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其洗钱立法的副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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