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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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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7:04:15 人气:4 评论:0

     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情报部门可以冻结资产最长30 天。如果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财产可能被冻结最长60 天。 《刑事诉讼法》还载有各项措施,允许有关当局利用审讯或监视措施,识别、跟踪或冻结以便最终没收。在爱沙尼亚,银行保密并未构成障碍。金融机构有义务提供金融情报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警方凭借检察署的命令,很容易从金融机构处获得材料。《刑法》规定两个追诉时效等级:一级罪行(可处以5 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或强制清算的罪行)的追诉时效为10 年,二级罪行(可判处5 年以下监禁的罪行)的追诉时效为5 年。按照《公约》规定的大部分罪行的追诉时效为自犯罪之日起5 年。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则追诉时效为10 年。如果被控犯罪者逃避司
法处置,暂不适用追诉时效法规。爱沙尼亚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针对其国民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针对本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爱沙尼亚的司法管辖权还涵盖在其境外实施的洗钱行为,但不扩大到共谋洗钱,因为尚未将这一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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