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刑事司法(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洗钱行为法》)第2 部分对主要洗钱罪行作了规定。《洗钱行为法》第11 条载有对被告人的明知或相信情况的重要推定,这可从行动和境况合理推断而来。《洗钱行为法》第7(2)条将实施洗钱犯罪未遂定为刑事犯罪,而1997 年《刑法法》第7 条将帮助和教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于共谋行为,根据普通法予以惩处。
爱尔兰采用了一种不设最低门槛、涵盖所有犯罪的做法。《洗钱行为法》第6 条界定了洗钱的上游行为,以将在国外某处实施的行为包括在内。罪犯本身可能也是上游犯罪的犯罪者,因此,自洗钱也被定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