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立法在2002 年第80 号《反洗钱法》第2 条及其修正案(最新的修正案是2014 年第36 号决议)中规定,针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埃及法律规定的任何重罪或轻罪,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国外,只要两国均惩戒此类犯罪,则该行为可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反洗钱法》第1 条C 款)。不排除以洗钱罪起诉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可能。
根据《刑法》的犯罪参与一般性条款,参与或合伙洗钱,谋划洗钱以及为此提供便利、帮助或鼓励,则构成刑事犯罪(第40、41、43、44 和45 条)。第40 条提及“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帮助”,因此提供建议的行为也属于协助。根据《反洗钱法》第2 条,所有洗钱未遂均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