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埃及实施《公约》第23条
埃及立法在2002 年第80 号《反洗钱法》第2 条及其修正案(最新的修正案是2014 年第36 号决议)中规定,针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埃及法律规定的任何重罪或轻罪,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国外,只要两国均惩戒此类犯罪,则该行为…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