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马来西亚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4 20:56:02 人气:2 评论:0

马来西亚没有给予提供配合的嫌疑人豁免权,但按照《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 63 条予以配合的共同被告人的情形除外。然而,检察机关拥有放弃起诉的酌处权,但并未行使过这一权利。作为一般原则,在对被告量刑时可考虑将合作作为一个减刑因素。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