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新加坡实施《公约》第22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4 12:15:13 人气:4 评论:0

    对公职人员或私营个人所犯的贪污和挪用公款罪不作区分。贪污或挪用资产的私营个人犯下违反信托罪、盗窃罪或诈骗罪。已提供相关判例法。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