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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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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22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4 12:10:03 人气:5 评论:0

   《刑法》第167条(通过挪用或侵占贪污)确定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挪用或侵吞他人委托的财产的罪犯的责任。通过滥用职权实施此项犯罪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缺少挪用或侵吞要件的侵犯受委托财产的行为可构成滥用权力或职权犯罪(《刑法》第205条)或玩忽职守罪(《刑法》第207条)。《刑法》第184条第1款也可适用于违反财政纪律。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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