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反腐败法》第40 条将私营部门在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进行的贪污定为刑事犯罪。1916 年《盗窃法》第17 至20 条同样适用。第20 条第(1)款第㈣项将为本人或他人的用途或利益转移受托财产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该条款范围是否足以涵盖证券,以及实际上是否适用,并不完全清晰。合并立法可能是一种保障措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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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反腐败法》第40 条将私营部门在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进行的贪污定为刑事犯罪。1916 年《盗窃法》第17 至20 条同样适用。第20 条第(1)款第㈣项将为本人或他人的用途或利益转移受托财产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该条款范围是否足以涵盖证券,以及实际上是否适用,并不完全清晰。合并立法可能是一种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