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洪都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2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3 23:38:35 人气:4 评论:0

    当实体的管理人员(《刑法典》第370 条第2 款)在特定情况下(《刑法典》第394-C 和394-G 条)实施贪污行为时,私营部门的贪污行为被定为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