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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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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3 20:47:43 人气:4 评论:0

尽管给予合作证人的具体保护局限于公正的标准妨碍司法法规和机密保护,但斐济还是部分实施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37 条。有人注意到,检察院院长可向同意在另一起诉讼中作证的人员授予豁免权。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可在个案基础上撤回对合作的腐败事件参与者的指控,在适当的合作情况下,可减轻或修改指控。尽管已出台各种措施使国家当局得以与执法机构合作,但各执法机构之间的交流和数据共享仍是斐济的一个挑战。审议缔约国确认,反腐败独立委员会的反腐工作拓展至公务员和私营部门,并监督法律行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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