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尽管给予合作证人的具体保护局限于公正的标准妨碍司法法规和机密保护,但斐济还是部分实施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37 条。有人注意到,检察院院长可向同意在另一起诉讼中作证的人员授予豁免权。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可在个案基础上撤回对合作…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