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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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关于行贿的规定载于 2001 年《预防腐败(修正)法》第 2(2)条。受贿行为在该法的第 2(1)条中被定为刑事犯罪。在第 2(5)条中,受贿人( “代理人”)的定义不仅包括本国和外国官员,而且包括任何种类的雇员。因此,爱尔兰的贿赂问题立法在同一规定中涵盖《反腐败公约》第十五、十六和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