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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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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2 17:17:29 人气:2 评论:0

2011 年 1 月 1 日实行了一项新的宽大处理方案,使检察官能够根据与主要证人成功合作的情况,撤销对该证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209a条)。此外,控方证人的证词若能对确定事实真相有极大的帮助,则可以减轻对该证人的处罚(《刑法》第 34(1)(17)条)。对配合调查或起诉的人员的保护遵循与保护证人相同的规则。在联邦一级,如果违反职责,可以根据行为的严重性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不存在在一段时期内取消资格的正式程序。对于与腐败犯罪有关的定罪,公职人员可能因定罪的直接结果(取决于具体量刑)或连续的纪律处分程序而被撤职。可以因先前定罪而拒绝接纳某人担任已当选的公职。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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