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奥地利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2 17:16:00 人气:6 评论:0

2011 年 1 月 1 日实行了一项新的宽大处理方案,使检察官能够根据与主要证人成功合作的情况,撤销对该证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209a条)。此外,控方证人的证词若能对确定事实真相有极大的帮助,则可以减轻对该证人的处罚(《刑法》第 34(1)(17)条)。对配合调查或起诉的人员的保护遵循与保护证人相同的规则。在联邦一级,如果违反职责,可以根据行为的严重性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不存在在一段时期内取消资格的正式程序。对于与腐败犯罪有关的定罪,公职人员可能因定罪的直接结果(取决于具体量刑)或连续的纪律处分程序而被撤职。可以因先前定罪而拒绝接纳某人担任已当选的公职。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