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3条、第184条第1款、第183条第1款将私营部门行贿受贿定为刑事犯罪,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第1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扩大本罪主体,增加“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刑修六);修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修改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刑修六)。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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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3条、第184条第1款、第183条第1款将私营部门行贿受贿定为刑事犯罪,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第1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扩大本罪主体,增加“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刑修六);修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修改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刑修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