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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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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1 16:48:43 人气:19 评论:0

联邦一级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定罪和执法方面的主要责任由司法部承担。关于国内官员腐败问题,司法部廉政科专门负责执行美国国内反腐败法律。在司法部的框架内,联邦调查局除其他外拥有调查整个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和各市腐败事项的权力。司法部所设的 93 个检察长办公室也可起诉国内腐败罪行,特别是在大城市设有专门的公共反腐股。 3 个政府机构主要负责起诉外国官员的贿赂罪:司法部刑事司欺诈科内专设的海外贿赂股;联邦调查局的国际反腐股;及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专设的海外贿赂股。在联邦立法部门内,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各委员会拥有调查权限以探究那些可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应对的情况,拥有监督权限以应对执行机构内可能的腐败问题。在联邦司法部门内,一个法定机制促使每个联邦司法巡回法院能够指定一个委员会审议对法官腐败行为的指控。联邦行政部门内的各大机构均设有一名法定监察长,以改进立法监督工作。通常,这些机构的监察长在该组织内拥有半独立地位,只可由总统免职,负有机构外的具体报告职责,直接对国会负责。审议专家注意到,美国大量的检察、调查和起诉机构、机关和部门已基本到位。这些专家认为,许多机构参与打击腐败,这表明各级政府和公众均认识到腐败的危险,并为应对该危险提供了大量的资源。不过,专家强调,这种“过多的”体制机制有可能使其职能相互重叠,因而需要更好地进行机构间协调,防止各项努力四分五裂,并确保建立有效的“核查和平衡”制度,有效应对腐败问题。此外,审议专家强调,通过执法打击腐败的各专门机构拥有独立地位至关重要。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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