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法》第 3 条设立了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第 4 条第(4)款规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应独立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领导或控制。《预防腐败法》第 8 和第 9 条述及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反腐败委员会按照《预防腐败法》第 20 条的要求编写年度报告;但年度报告的发表通常延迟很久,而且无法以电子方式查阅,因为反腐败委员会的网站自 2012 年以来就未作更新。其他相关机构包括公共检察长办公室、斯威士兰皇家警察局和金融情报机构。在审议时,正在采取步骤在公共检察长办公室设立一个反腐败检察专职部门。侦查和起诉机关(公共检察长办公室、反腐败委员会、警察机关)及金融情报机构面临的挑战是侦查和侦破犯罪能力有限。需要在司法部门进行能力建设,特别是对预审法官的能力建设,在司法机构对腐败案件进行专门处理有助于解决案件积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