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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19 17:27:15 人气:14 评论:0

《刑法》规定公职人员的主动和被动贿赂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对“酬金”(加快办理其他合法行政手续)与“贿赂”(官员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适用于其职权的法律)作出区别。对收取酬金处以罚款或最高3 年监禁,对受贿则处以1 至5 年监禁。在情节严重(屡次犯罪、大规模犯罪、团伙犯罪、索要酬金或贿赂)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可分别处以最高5 年和10 年监禁。直接或间接行贿或许诺贿赂或酬金的罪行,也适用这一级别的处罚。爱沙尼亚报告称,法律并未提及“不正当好处”概念,但这在实际当中并未引起问题。虽然如此,审议组请爱沙尼亚考虑在贿赂罪定义中适用这一概念,以确保清晰、法律上的可靠性以及与《公约》的一致性。
       《刑法》为“官员”作了广泛定义,涵盖“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公共法律实体的任职者,委之以行政、监管或管理职能,或者与资产流动安排有关的职能、或者国家机关代表的职能”。据指出可将议员纳入该定义,但未援引具体的判例来支持这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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