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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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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9 22:13:57 人气:9 评论:0

刑事警察署国家反腐败局是特别执法机构,负责对葡萄牙境内的腐败罪行进行调查,在主管相关案件的检察官的指导下行事。根据《检察署章程》,每当犯罪活动发生在属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县时,刑事调查和检察中心局负责指导并对腐败罪行进行起诉。该中心局还在总检察长认为需要对调查给予集中指导时履行主管责任,其中考虑到在整个国土或治外法权范围内的犯罪活动的犯罪严重性、特殊复杂性或程度。 在这些情况下,检察署的其他部门应立即将有关腐败犯罪嫌疑情况的档案送交中心局。中心局还主管对国际交易中腐败行为的调查。根据《宪法》第 203 条,法院(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是独立的,仅依照法律行事。对刑事警察署而言,根据责任分离原则,其不可受到立法或行政权力的影响或不当压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所有公职人员都有法定义务举报在其履职期间或由于其履职而知晓的所有刑事犯罪。此外,调查和检察机关有权在刑事调查框架内索取一切所需信息,包括来自公职人员、公共机关和私营实体的信息。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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