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腐败的执法机构是独立反腐败局、警署、宪兵以及在专门反腐败刑事系统内的调查股。根据法律,独立反腐败局的独立性由其官员的职业保障、充足资源的可得性及其行动的自主性所保障。独立反腐败局的各项权力列于第 2004-030 号法第 22- 30 条。反腐败刑事系统是一个由专职反腐调查员、检察官和法庭组成的系统。它尚不是专门负责处理腐败罪的体系。与此相反,并非所有涉及腐败的案件都由反腐败刑事系统处理。与独立反腐败局不同,反腐败刑事系统没有全国管辖权。独立反腐败局局长有权力直接请求所有执法机构提供支持(第 2004-030 号法第 23(5)条)。独立反腐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可以互换拥有特别专门技能的官员。独立反腐败局与金融情报股和司法部签有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