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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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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7 21:59:41 人气:14 评论:0

黎巴嫩并未按照《公约》第三十六条设立中央反腐败机构。反腐败权限分配给检察长办公室、中央监察局(针对公务员)、审计法院和司法检查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立法领域内均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明确的任务规定。此外,在黎巴嫩中央银行内部运作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是一个负责金融侦查、打击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专职机构(金融情报部门)。按照 2001 年第 318 号法律成立了该委员会,该法律于 2003 年和 2008 年有所修正。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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