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黎巴嫩实施《公约》第36条
黎巴嫩并未按照《公约》第三十六条设立中央反腐败机构。反腐败权限分配给检察长办公室、中央监察局(针对公务员)、审计法院和司法检查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立法领域内均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明确的任务规定。此外,在黎巴嫩中央银行内部运作…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