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处理资产非法增加行为的立法起源于 1958 年,并已被做出多次增订,包括通过 2011 年第 30 号《廉正委员会法》,该法载有强制性财务披露措施。推动调查资产非法增加的主要因素是资产披露的结果,根据《廉正委员会法》第 17条,资产披露仅限于某些类别的高层公职人员,或者“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财务披露的任何人员”。伊拉克报告,委员会已对公共采购官员和公共合同负责人援用这一条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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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伊拉克处理资产非法增加行为的立法起源于 1958 年,并已被做出多次增订,包括通过 2011 年第 30 号《廉正委员会法》,该法载有强制性财务披露措施。推动调查资产非法增加的主要因素是资产披露的结果,根据《廉正委员会法》第 17条,资产披露仅限于某些类别的高层公职人员,或者“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财务披露的任何人员”。伊拉克报告,委员会已对公共采购官员和公共合同负责人援用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