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评专家认为有关财产披露的 2006 年第 30 号法律将国家高级官员“资产非法增加”定为刑事犯罪,但是也门法律和《公约》对资产非法增加的定义是不同的;根据上述法律第 6 条,在有证据证明法律所适用的国家高级官员实施违法行为时,资产非法增加罪名才能成立。也门主管部门指出法律将所有公职人员的“资产非法增加”定为刑事犯罪,尽管披露个人资产的义务仅适用于三类官员:国家高级官员、高级行政官员以及财政官员。也门主管部门还指出第 6 条中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案件,然而针对资产非法增加,没有规定任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