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法律条款就资产非法增加作了规定:《廉洁法》(第 33、 40 和 41 条),该法对资产非法增加和不正当增加作了区分;关于资产非法增加的《刑法》第 511条;《刑法》第 512 条,该条以没收超过非法资产总价值的资产的方式加以制裁。此概念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而且还包括未能证明资产大幅增加系属正当的任何人。第 4/1990 号法律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资产。然而,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仅适用于有限数量的公职人员。第 16/2012 法律对此法作了补充,增加了必须填写申报的公职人员(包括地方法官、法官和检察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