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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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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实施《公约》第20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4 11:03:48 人气:9 评论:0

   虽然将资产非法增加定为犯罪,但《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 36 条规定,只有在根据《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调查另一起犯罪之时,才能采取措施追查资产非法增加行为。即使对另一罪行的调查未显现任何结果,也可根据《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 36 条提起指控。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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