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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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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实施《公约》第20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4 10:57:02 人气:11 评论:0

  卢旺达通过《 2003 年法》第 24 条遵守《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资产非法增加为犯罪,其条款如下:“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其他人的资产显著增加却无法证明其资产增加是合理合法的,应视为犯有资产非法增加罪。”指定的处罚为 2 5 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价值 2 10 倍的罚款。所述非法财产或收入也可予以没收。因此,资产非法增加不仅涉及公职人员,也涉及任何其他人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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