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腐败的体制框架,斐济通过成立反腐败独立委员会部分实施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36 条。《反腐败独立委员会法案》第 5 条规定了反腐败独立委员会的独立性,但指出专员需遵守总统命令和管制。审议缔约国注意到,由于职位重要且鉴于目前副专员的 5 年任期于 2012 年结束,较长时间的空缺有可能削弱公众对反腐败独立委员会的信任。打击腐败工作的首要挑战包括使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提高公众的认识和鼓励举报腐败事件。有人指出,由于反腐败独立委员会鼓励与公众建立公开联络渠道,由其起诉的腐败案件数量相对于指控总数来说非常低。在国别访问期间,民间社会代表表示近年来腐败程度有所降低,并强调刑事诉讼及时结案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