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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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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2 22:37:42 人气:11 评论:0

塞浦路斯消除腐败的体制框架包括拥有执法和预防授权的不同机构。《宪法》和其他立法都对如下独立官员作出了规定:检察总长、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长、总会计师、行政和人权专员(监察员)、个人数据保护专员、负责调查对警察提出的指控和申诉(也涉及腐败、贿赂或资产非法增加)的独立机关办公室以及共和国开证银行行长。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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