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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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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9-30 23:48:12 人气:16 评论:0

奥地利有两个打击腐败的主要机构:中央经济犯罪与腐败检察厅和联邦反腐败局。中央经济犯罪与腐败检察厅于 2011 年 9 月成立,负责提起诉讼和在价值超过某一界限的腐败案件中代表检察院出庭。 此外,它具备择入管辖权,负责严重经济犯罪类的犯罪。联邦司法部可以向高级检察官办公室发布指令。在涉及重要犯罪或公众人物的重要案件中,检察官必须在向法院起诉案件之前获得司法部的事先授权。然而,可以未经授权采取初步调查步骤。在调查结束时,如果必须就起诉或中止诉讼程序作出决定,检察官必须向司法部报告。如果起诉被司法部否决,须以正式指令的形式作出这一决定。联邦反腐败局于 2010 年 1 月成立。它拥有在全国范围内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管辖权。联邦反腐败局必须向检察院报告所有案件,以确保对腐败案件的充分监督。中央经济犯罪与腐败检察厅负责人和联邦反腐败局局长之间定期举行非正式接触,并开展联合培训。然而,联邦反腐败局目前无权查阅因其调查而作出的判决。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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