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关于腐败案件的损害赔偿,《反腐败法》第 35 条涉及《公约》所预见的部分情形,但不是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例。也没有关于法院判令以受限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规则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